English

公休日加班引起的风波

2000-11-08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某计算机公司经理安排技术开发人员在公休日加班,32岁的工程师宋女士得知此事后,很不情愿。因为本周的公休日是自己5岁儿子的生日,她已经做好了一个“庆祝生日计划”,如果来单位加班的话,这个计划就全泡汤了,儿子一定很失望。但她转念又一想,大家都来加班,就自己一个人不来,一定惹经理不高兴。再者,按以前单位的通常做法,每次加班都按工资的200%发加班费,如果自己不来加班的话,到时别人都拿加班费,自己却拿不到,也挺不划算的。想到这儿,宋女士也向经理表示,能来加班。

公休日一天紧张的加班过去后,经理通知大家:“这次,公司将以补休的方式,来补偿今天的加班。下周一咱们全部门统一休息,作为对今天加班的补休。”

宋女士对公司的做法非常不满,冲着经理说道:“我今天牺牲了给儿子过生日的时间来加班,不是为了要一天补休,为的是能挣点儿加班费,你现在为了不给我们加班费,而决定给我们补休一天,我不同意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,我要求公司按工资的200%发给我加班费,我不要补休。”

计算机公司是否必须要向宋女士支付加班费?

在企业中,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,依法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,是很平常的,但加班后,是应安排补休,还是应支付加班费呢?劳动法规定: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,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%的工资报酬。由此可见,休息日加班后,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,在无法安排补休时,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%的加班费。换句话说,休息日加班后,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,决定权在企业,职工没有选择权。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,职工应当服从。因为企业安排职工补休,可以使职工恢复加班的疲劳,精力充沛地投入新的工作,有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。职工本人不应眼睛只盯在加班费的几个钱上,而不顾自己的身体健康,不顾生产劳动中的安全。

综上,可以看出,计算机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,宋女士应当服从。

祥琦劳动信息咨询公司左祥琦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